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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
来源:未知

(第三届理事大会讨论 2003.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中文名称: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OF STD & 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第二条  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和热心于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依法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是参与我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内,积极参与我国的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积极贯彻国家关于卫生工作和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政策; 坚持独立自主和民主办会的基本原则;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传统;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五条       协会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会址: 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  邮编:  100050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划、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下工作:

    一.团结和动员广大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共同参与我国的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和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 提高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高危和弱势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活动;

三.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活动,组织科学项目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民间交流与合作;

四.关心、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呼吁全社会维护性病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反对社会歧视;鼓励他们树立生活信心,关心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五.接受政府的委托,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部门制定性病艾滋病防治对策和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六.编辑出版《中国艾滋病性病》杂志和《NGO通讯》,并积极制作有关的科普宣传品和音像资料;

七.反映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八.开发、推广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的新技术、成果和产品;

九.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产业和服务机构,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第三章   

 

第八条  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协会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

2.从事与性病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工作,热心并支持本协会工作;

3.由协会会员和所在单位推荐。

二.团体会员:

1.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

2.从事与性病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工作,热心并支持本协会工作;

3.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二级机构需经上级法人批准)。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报常务理事会;

二.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个人会员证二年登记一次,团体会员证五年登记一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优惠获取协会出版的学术杂志和有关资料;

三.优先获取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两年交纳一次;团体会员五年交纳一次。

五.介绍新会员入会;

六.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积极为协会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通过协会理事人选,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大会提案和决议,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的产生:由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组织和机构推荐理事人选,协会换届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研究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协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大会通过聘任。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高的领导能力;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应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的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发协会有关重要文件,决定协会有关重要事宜;

四.向理事大会提名协会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以设立名誉会长及顾问。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上一届会长或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并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管理领导干部或社会知名人士,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担任名誉会长及顾问,并可列席理事大会及常务理事会,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条  协会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三个部:

一.综合部           二. 培训部          三. 外联部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协会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中国艾滋病性病》杂志编辑部,编辑委员会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国内外项目筹资;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善。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常务理事、理事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修改协会章程,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30日第三届理事大会讨论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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