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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4 浏览次数:6125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自身发展需要,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具有专业性的特点,是协会的基础和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制定章程、会费标准等。

第四条  分支机构对外行文、签订协议/合同统一使用协会印章,不再单独刻章。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须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协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

(一)设立原则

设立分支机构需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本领域工作的开展和健康发展,对协会整体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设立条件

1.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领域,已成为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有热心牵头的发起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防治工作者群体积极响应;

3.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5.有法人资格的正规挂靠单位。

(三)设立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设立协会分支机构,须有1名主要发起人(经所在单位批准)、2-6名共同发起人倡议发起,组建设立分支机构筹备组,填写《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见附件)。筹备组负责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召开筹备工作会议等筹备工作。

主要发起人必须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为该领域知名专家,在该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原则上为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共同发起人原则上应为在该领域具有(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

2.受理申请。协会收到《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后,经初审合格,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3.正式设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支机构于半年内召开成立会议,向协会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包括成立情况报告、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组成名单、挂靠单位及办公室场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协会在官网和协会公众号公布。

(四)名称规范

分支机构命名方式为“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专科名称+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名称可有英文译名,需和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地域性特征名称,不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名称中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须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杜绝各分支机构的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之处。

第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

(一)分支机构的地址、负责人、名称需要变更的,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内容等。

(二)变更程序 

1.分支机构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变更,须将变更内容报协会备案;

2.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依规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新负责人后,向协会备案;

3.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4.分支机构变更文件在协会官网和协会公众号公告。

第九条  分支机构撤销。

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形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撤销。

(一)违反中央政策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擅自开展活动的;

(二)拒不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的;

(三)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四)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六)因承办协会某项工作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三章  分支机构人员组成

第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由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总数不超过99名,常务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委员总数少于35人时,不设常务委员。

委员会领导班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6名。

第十二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职委员,应事先通过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广泛团结本领域的工作者共同参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原则上委员应具备中级以上、常委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连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  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除具备委员的条件外,还应为学科/领域带头人、权威专家,在本学科/领域有威望、有能力、有影响;

(二)可连选、连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年龄可适度放宽;

(三)副主任委员兼职原则上不超过3个分支机构。

(四)主任委员只能担任协会一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委员由分支机构筹备组或换届小组提出推荐委员名单产生。征得被推荐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建议委员名额分配应兼顾专业领域和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地区、专业的分布,不宜过于集中。原则上一个单位(法人单位)推荐委员不超过3名,主任委员单位(挂靠单位)原则上推荐不超过5名。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由选举产生。由分支机构筹备组或换届小组提名候选人名单,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提交成立会议或换届会议进行选举,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选举产生。由分支机构筹备组或换届小组提名候选人名单,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提交成立会议或换届会议进行选举,组成委员会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会议由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召开,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总结、计划及规划,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参加成立或换届会议的委员数量应达到委员总数2/3及以上(可线上参会),表决、选举结果方有效。

第十九条  当选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协会以文件通知形式进行确认并颁发聘书/证书。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须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可聘任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工作秘书1-2名。

工作秘书由秘书长指定,可由非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秘书均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1人和顾问若干,可颁发聘书。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任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  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职时,委员会可随时向协会提出增补申请。增补委员、常务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增补副主任委员,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职时,协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相关专家代理主持工作,或提前换届改选。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重新登记。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按任期自然年限换届或重新登记,也可与协会理事会的换届同期进行换届或重新登记。换届前,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报告,协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建立委员退出机制。

委员有以下情形,由委员会提出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取消或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活动、未能履行委员义务。

(二)委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国法惩治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党纪处分)。

(三)委员涉及违规行为,经教育拒不悔改者。

(四)学术不端受到处分的。

 

第四章  分支机构职能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作为协会会员,按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履行协会各项决议和决定,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及相关活动方案、会议纪要,归档保存分支机构工作资料。

第二十八条  按协会要求完善分支机构组织建设。

 

第五章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促进全民健康素养提升;

(二)   组织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提升专业人员业务能力;

(三)   关注、追踪和预判性病艾滋病防治前沿及问题,向相关部门建言献策。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和协会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一)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不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二)未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开展行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三)分支机构不得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四)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或举办会议前,应在10个工作日前提交书面请示,待协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可先斩后奏。

(五)各分支机构开展的项目活动,由协会统一发文、统一对外签署协议并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并督导检查。协议原则上在一周前提交签署。

(六)分支机构开展项目活动,使用和印发的会议背板、日程、海报上的会议名称,主办、协办、承办、赞助企业等信息必须与协会签发的招商函、签署的合作协议和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上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应书面报协会批准。

(七)协会每年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完成情况、承担协会授权或委托项目的执行情况等。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协会审核。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统一执行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不设财务人员。各项业务收支均纳入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账外循环,设立“小金库”。财务部门为各分支机构设独立账页,按照资金的性质分类核算,涉税事宜税款自付。协会财务部统一提供各种合规票据。

第三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协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议/合同管理费用按协会规定执行。其中协议/合同总金额的10%用于协会日常办公、项目管理、人员及相关活动等支出,5%提供分支机构日常工作使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委托分支机构执行的项目,经费划拨分支机构账页。

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须严格执行“以收定支”,原则上协会不予提前垫支各项费用支出。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协议/合同内容,按照协议/合同预算开展活动,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若协议/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限制要求,项目剩余经费可用于分支机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论坛/培训等经费使用要有预算,不支持单项报销专家费、劳务费等人员费用。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购置所有固定资产,应提前上报购置计划,待批准后方可购买。固定资产统一纳入协会管理,按照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依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协会综合部负责联系,财务工作由协会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协会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2020年版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