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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平律师的发言:如何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保险和补偿机制

  *经血发生艾滋病感染的有三种人,一是上世纪90年代经由非法采血感染;二是经由治疗输血感染;三是使用以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为典型的一批血制品生产厂商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生产的一批受污染第八因子制品导致血友病人感染的。三种情况因法律关系不同,我们提出的建议方案是针对输血与使用污染血制品的感染者。以后再考虑其它问题。

  *补偿方案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感染者是因为输血或注射第八因子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补偿方案引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个民法学术语,不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们采用“无过错责任”这个术语,最主要的是针对感染者诉讼时的举证难。无过错责任可以作为一个归责原则。

  *建立补偿机制,首要工作是要确定申请人的资格。我们考虑了以下五种情况:(1)法院做出了赔偿判决,但执行难的,判决本身就证明你是个输血感染者。(2)庭外调解或和解,但没有得到执行的。(3)法院拒绝受理或不予立案的。(4)法院驳回了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感染者的病历可能被毁,但可以通过相关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5)感染者找不到证据,但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可以发现合理依据的。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利用专家组的尽职调查去推定是不是有流行病学的依据。(6)有一部分感染者已经死亡,我们提出可以由他的合法继承人作为申请人。

  *关于补偿机制,我们提出要建立由血站工作人员、艾滋病专家、生命伦理学家、律师、社会组织、感染者或者感染者家属代表、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参加的“赔偿工作委员会”。并成立两个子机制,一个是鉴定因果关系的专家组;一个是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专家组,规避参与赔偿工作的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关于赔偿金额:应包括收入的损失或/和就业机会的丧失;个人及其家庭对于药物和医疗服务的支出;如受害者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则应补偿因患艾滋病死亡后对家庭的救助;如受害者为儿童,则需要考虑其22岁之前的入学或培训等费用开支;因感染艾滋病死亡使个人或者家庭陷入生活困难的,可以考虑其亡故以后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补助。

  *关于责任扣减,很多感染者在不同地方已经得到政府赔偿,有些是法院已经执行,所以我们提出责任扣减原则,在实施补偿的时候,应该相应扣减感染者已经得到的赔偿份额。

  *这个方案没有排除任何感染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如果你已经在基金中得到补偿,法院的判决中也应扣掉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