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热点议题

哈晓斯研究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

  *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对就业歧视形成准确的界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消除歧视公约,2008年我们出台了《就业促进法》。但是相关具体的东西没有规定,可操作性比较难。

  *第一点,过程:一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二是客观事物自身发展的过程。我们对乙肝、艾滋病,还有非典,都有改变认识的过程,刚开始认为是洪水猛兽,这时的全力封堵就出现了过度防护。有关政策法律授予了疾控部门过渡防护的权利,宁可误杀不可错过。而客观事物也有发展的过程。人们的认知和认识从茫然无措到恐惧逃避,然后认识逐渐趋于理性,然后转入常态。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里面提到了艾滋病要隔离治疗,如果不隔离,公安部门可以强制,到2004年修订的时候,就删去了这一条。

  *第二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憾。包括《就业促进法》,最后都有一个“但是”,前面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后面有一个“但是有可能被传染”,所在单位可以让他去从事其他工作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是过度防护的条款。

  *第三点,推动。大家都知道,2010年卫生部就修订了原来的标准,规定教育部、人事部等单位录用人员时不能进行乙肝检测。在《就业促进法》里面,法律用语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就包含了所有传染病,乙肝和艾滋病都同样适用于《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现行的体检标准跟《就业促进法》明显冲突。

  *第四点:建议。(1)《就业促进法》,这个法律还是比较原则的,但可操作性不是太强。比如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举证谁来举?怎么举证?这些都有待提高。(2)关于细则。就业歧视在我们国家,尤其是性别歧视,还有学历歧视,健康歧视,很复杂。我们谈的是健康歧视,这应该像其他有关法律一样,要有实施细则。